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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滕法案例」擅自驾驶他人租赁车辆造成车辆损毁,赔偿责任由谁来承担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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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滕法案例」擅自驾驶他人租赁车辆造成车辆损毁,赔偿责任由谁来承担?

「滕法案例」擅自驾驶他人租赁车辆造成车辆损毁,赔偿责任由谁来承担?

未经许可驾驶他人(tārén)车辆引发事故 侵权人(rén)与租车人私下和解 车主(chēzhǔ)权益“一笔勾销”了? 原告曹某系(mǒuxì)某品牌(pǐnpái)车辆所有权人。2022年10月,曹某与某租赁公司签订《合作协议》,委托(wěituō)其管理(guǎnlǐ)并运营案涉车辆。后(hòu)某租赁公司将车辆出租给姜某使用。2023年12月9日,被告徐某未征得姜某同意,无证驾驶案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,致车辆损毁,后弃车逃逸。公安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,认定徐某负全部责任。同年12月16日,被告徐某与姜某协商达成和解(héjiě),一次性赔付车款17000元(yuán)。原告曹某得知车辆损毁后,多次与徐某协商,徐某以自己已与姜某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不愿承担(chéngdān)侵权责任。曹某诉至法院,要求徐某赔偿维修费80500元及(yuánjí)鉴定费4500元。 法院经审理认为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规定,“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,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,属于该机动车一方(yīfāng)责任(zérèn)(zérèn)的,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;机动车所有人(suǒyǒurén)、管理(guǎnlǐ)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,承担相应(xiāngyìng)的赔偿责任,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。”本案中,被告徐某(mǒu)(mǒu)未取得车辆租用人姜某(jiāngmǒu)的同意(tóngyì),无证驾驶案涉车辆引发事故,且负事故全部责任。针对徐某提出的“曹某应向姜某主张权利”的抗辩,法院认为,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,曹某作为案涉车辆所有权人,有权要求侵权人徐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徐某辩称其驾驶行为系受姜某指派,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,法院对此不予采信(cǎixìn)。徐某驾驶案涉车辆并未征得管理人姜某同意,姜某无过错,案涉车辆所有权人曹某亦(yì)无过错,故对损害结果的发生,徐某应承担全部责任。 关于(guānyú)损失金额的(de)认定,依据枣庄市某鉴定评估公司出具的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,法院确认车辆维修费为80500元,曹某支出的4500元鉴定费亦(yì)属(shǔ)合理必要费用,依法予以支持。上述损失共计85000元,由被告徐某(xúmǒu)承担。对于徐某主张其(qí)已与姜某达成和解并支付17000元和解款项,经查,姜某并非案涉车辆所有权人,且无证据证明曹某收到和解款17000元。对上述款项,徐某可(kě)另行主张权利。综上,法院判决被告徐某向原告曹某赔偿(péicháng)车辆维修费80500元、鉴定费4500元。该判决现已生效。 1.侵权责任(zérèn)与合同责任不可混淆 侵权人(rén)与车辆租用人之间的和(hé)解协议属于合同法律(fǎlǜ)关系,合同仅对缔约双方具有(jùyǒu)约束力。车辆所有权人并非(bìngfēi)合同当事人,未明示接受协议约束,亦未从中获得利益让渡,故该协议对其无法律约束力。侵权人主张“已向租用人赔偿”的抗辩,混淆了两种责任的性质。侵权责任因侵权行为直接产生,具有法定性和独立性(dúlìxìng),不因侵权人与他人之间的约定而免除。 2.赔偿范围的确定需以实际损失(sǔnshī)为限 所有权人主张的损失应以车辆维修费用、合理贬值(biǎnzhí)损失等(děng)直接财产损害为依据,并提供相关鉴定报告、票据等证据证明损失金额。 3.司法价值导向(dǎoxiàng):物权保护与诚信原则的平衡 支持(zhīchí)所有权人向侵权人直接求偿(qiúcháng),既是对物权绝对性(xìng)的维护,亦是对擅自处分他人财产行为的否定评价。若允许侵权人以与第三人的和解协议对抗所有权人,将损害社会财产秩序。本案判决通过严格区分合同关系(guānxì)和侵权责任,明确物权保护(bǎohù)的优先性,彰显了司法对“合法财产不受他人侵害”这一基本价值的坚守。 (大众(dàzhòng)新闻记者 孟令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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